黑龙江家电网

“胡师傅”们何时了?
作者:董景峰    转贴自:哈尔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文章录入:admin

  质量标准无法约束“概念”,质量合格的“假货”罚款可以退货难——— 
 
  前不久,“锅王胡师傅”被媒体曝光:号称应用了20多项专利、售价特别昂贵的无烟“锅王”,不过就是一口普通的铝锅,其出厂价不过百元。

  接下来各地对此事报道的过程大同小异:“引发退货潮”—“退货无门”—厂家表示待产品检测报告出来后再做处理……这三个阶段,几乎在近年来每一次针对虚假宣传的“打假”事件中,都在不断循环上演。

  日前,某省一家媒体表示要赴京为当地退货无门的“胡师傅”用户退货,在法律界专家看来,这家媒体勇气可嘉,但任务艰巨———去年“欧典地板”虽然被工商部门罚款近800万元,但因为最终认定其行为只是“夸大企业形象对外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产品质量是合格的,结果消费者退货只能成为奢望。

  胸有成竹等检测

  在现代社会,一个产品做失败了,可以扔掉再重新包装一个,但大卖场做起来不容易。所以,当“胡师傅”事件爆发后,哈尔滨市一些家电商场在全国率先开始为消费者原价退货。但是很快,“胡师傅”生产厂家召集全国各地经销商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厂家名义发布《声明》、《通知》,称“胡师傅”将产品再次送检,在有关质检结果公布之前暂不受理退货事宜。

  同时,“锅王胡师傅”胡金高还赶到北京,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申诉书,并提交了“胡师傅”无烟锅产品的所有手续和专利证明,希望“政府部门能给企业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对各地的查处行为统一口径,可以先暂停销售,等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出来后再处理。

  “锅王胡师傅”全国营销总部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他们正在等待国家质检机构的复检报告,并坚信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届时将肯定会“还‘胡师傅’一个清白”。

  据报道,作为“锅王胡师傅”的发明人,胡金高已经承认“锅王胡师傅”本身就是铝合金的,“外界宣传的钛合金是大家想当然的结果”;材料专家也认为,就技术本身而言,紫砂与钛合金之间的融合在当前还无法实现。但是,为什么“胡师傅”依然对“检测”充满期待呢?

  标准难明产品特性

  据有关专家介绍,任何一项质量检测,都是要有合法标准作为依据的。没有标准也就没有办法进行质量检测,更无从判断“合格”还是“不合格”。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秘书长石僧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无油烟锅尚无行业标准。而依据我国《标准化法》,如果该行业没有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那就依照企业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胡师傅”自己制定一套质量标准,提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之后,这个标准就是合法的。

  新产品、特殊功能产品开发的步伐肯定是要领先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的,因此,一种新产品往往执行的是同类普通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项标准不必为它所宣传的功能负责:比如说无油烟锅执行的质量标准中,可能没有一项检测指标来保证它能实现“无油烟”。

  记者在走访市场时发现,类似的质量标准不能反映产品特殊功能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许多牙膏虽然各自标称“亮白”或“防蛀”等不同功能,但执行的却是同一个质量标准;很多厂家的婴儿奶粉都号称自己的配方是最科学的,但它们在不低于国家配方奶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厂家产品某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可能相差一倍。

  因为这种“概念产品”利润丰厚,质量标准又是自己定的,企业也就没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动机和必要。所以,记者与“胡师傅”一样坚信,它会是一个“质量合格”的产品,虽然它的宣传可能是虚假的。

  “合格产品”难索赔

  “虚假宣传,并不是说就可以退货啊。”姜启凡律师认为,“胡师傅”如果被认定虚假宣传,会被工商部门进行处罚,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就很难得到厂家相应的退赔,除非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这种产品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是,一个锅,就算它还是冒油烟,又能造成什么损害呢?”再有就是有关部门认定“胡师傅”欺诈,但在法律上关于“欺诈”也是有界定的,并不是宣传不实就是欺诈。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也表示,虚假宣传和消费者退货理赔的问题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企业虚假宣传的处罚,是一种行政追责行为,依据的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消费者的退货理赔问题主要参照的是《产品质量法》,在实体法无规定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民事行为。假如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为消费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如果企业拒不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

  但是,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合格,即使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企业属有意识地欺诈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得到赔偿,行政部门也无法强制企业执行。按照消法规定,这种纠纷有双方协商、消协调解、仲裁机构仲裁等解决途径,仍达不成一致消费者只能到法院起诉。

  “但是,有几个消费者会为了几百元钱进行一场诉讼呢?”姜启凡律师认为,“对于消费者个体来说,他上当的损失可能比较小,不值得花费精力去追究;但对企业来说,众多上当的消费者给它带来的总体收益却是巨大的,因此,一些企业便肆无忌弹地用‘合格’的‘假货’来欺骗消费者。”

  联合起来维护权益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主要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因此让购买了“质量合格”的“假货”的消费者很难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相关法律将企业虚假宣传的产品视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将能更有效地抑制虚假宣传问题,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个体往往不值得花费精力追究,是一些企业热衷于虚假宣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对此,有关专家建议上当的消费者能够团结起来进行群体诉讼。群体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效力。消费者维权的“经济账”算明白了,无良商家骗人的账就没那么好算了。

 
  • 上一篇文章: 用户洗澡触电身亡 宁波顶棒热水器被判赔偿49万

  • 下一篇文章: 消费者谈“电”色变 电热水器再陷安全门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废旧零件拼彩电哈尔滨黑加…[2]
    · 哈尔滨:高端家电走俏售价…[4]
    · 中外平板大练兵, 专家教你…[7]
    · 2008大屏幕全高清液晶选购…[8]
    · 提示:选购称心的液晶电视…[6]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